政策文件

学校政策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学校政策 > 正文

2026世界杯官网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3-02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进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成果完成人”)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或者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所产生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其所有权归属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集体决策、分级审批、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的管理规则,确保转化工作高效、规范、有序运行。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机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统筹、协调。校长任主任,分管科研校领导、分管国家大学科技园(简称“大学科技园”)校领导、分管国资管理校领导、分管人事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大学科技园、科学研究院、本科生院、创新创业学院、研究生院、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人力资源部、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组成。各单位根据自身业务领域相关规定修订相应办法,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大学科技园作为管委会秘书单位,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项目转化全过程管理,建设孵化载体、搭建服务体系,做好政策制定、成果挖掘与推介、平台建设、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等工作。

科学研究院是学校科技成果的源头供给单位,负责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引导与培育科研项目中的应用成果面向市场需求转化;建立科技成果披露机制,组织技术可行性与创新性的初步评价,推动形成高质量知识产权。

本科生院、创新创业学院是学校创新创业人才的早期发现与启蒙培育单位,负责将创新思维融入本科教育全过程;引导本科生基于兴趣与市场洞察形成原始创意,并通过竞赛、项目实践等方式将其转化为初步的技术方案或商业模式。

研究生院、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是学校高层次创新人才与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培养单位,负责将成果转化能力培养融入研究生教育,引导研究生面向产业真问题、实需求开展课题研究与技术攻关;建立以解决产业技术难题为目标的“校企双导师”协同指导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供给兼具科研能力与市场视野的骨干力量。

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健全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返岗任职、职称晋升等管理制度和办事流程,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技成果价值评估过程的监督以及评估结果备案等工作。

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大学科技园的监督管理与成果转化持股平台,承担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任务,代表学校履行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应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整体发展规划中。

2026世界杯官网科技园有限公司(简称“科技园公司”)、2026世界杯官网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简称“知识产权公司”)等技术转移机构是为学校提供成果转化服务的专业化市场主体。

科技园公司是大学科技园的运营主体,提供专业化的市场服务,确保大学科技园成为学校服务地方区域经济建设、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的主要载体。

知识产权管理公司是学校重要科技服务平台,为学校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全过程、专业化知识产权管理服务,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与管理的全链条事务,通过高价值专利的培育与布局,为科技成果转化奠定坚实的产权基础。

大学科技园、资产经营公司对确有市场价值、成熟度较高的科技成果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和推介。

全校师生应按学校要求将科技成果进行梳理、登记、归档、报备等。

第八条  考核机制

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对二级单位工作的考核范围,把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引导各单位重视并积极开展成果转化工作。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自行实施该科技成果;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特指(二)(三)(五)。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许可是指将学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授予他人实施的成果转化活动,包括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科技成果转让是指将学校科技成果所有权让与他人的成果转化活动。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许可、转让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与被许可方签订书面合同,对合同各方权利、义务、责任等作出约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是指将学校科技成果作为出资条件,依法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或参股他人已有公司的行为。归属学校的股权,由资产经营公司统一代为持有,具备条件的要及时退出,持股时间超过5年的,须在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

第十三条  对于第(四)种转化方式,学校按横向科研管理,应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经费支出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由科学研究院按相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流程

第十四条  工作流程

(一)大学科技园负责对成果完成人提交的成果转化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负责组织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形成价值评估报告。

(二)大学科技园指导成果完成人与成果受让方进行谈判并制定转化方案。

(三)大学科技园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经大学科技园审议通过后,履行分级审批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备案;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履行程序。

(四)大学科技园、资产经营公司配合成果完成人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订。其中,作价投资类项目须由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统一持股。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意外和纠纷,成果完成人应积极配合学校与受让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时,学校应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审批权限

(一)单次科技成果转化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大学科技园审批;

(二)单次科技成果转化金额在300万元(含)~500万元的,大学科技园审议后提交管委会审批;

(三)单次科技成果转化金额在500万元(含)~800万元的,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单次科技成果转化金额在800万元(含)以上的,由大学科技园、管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授权两年内未转化的专利,原则上学校可以采取挂牌交易、拍卖或批量挂牌转让等方式进行转化,具体价格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对于成果完成人不再维护的专利,由学校进行全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拍卖、转让、开放许可及不再维护等。

第五章  科技成果定价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定价应当考虑取得该科技成果投入的成本,原则上不得低于保护、转化该科技成果投入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学校为该科技成果开展专利导航、申请专利、维护专利权、宣传推广、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费用。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并通过协议定价的,或许可、转让通过协议定价并涉及关联交易的,均应当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值评估,且转化金额不得低于评估结果。

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受让人是成果完成人及团队成员,或成果完成人及团队成员的近亲属,或成果完成人及团队成员、近亲属创办、参办或参股的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担任董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等情形。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原则上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章  股权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学校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在公司形成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  股权的80%奖励成果完成人;20%是学校实际获得的股权,由资产经营公司代为持有。

遵循“固定基准、贡献定酬、收益共享、协商共促”的原则,成果完成人可对奖励其的股权与校内单位进行协商分配,但成果完成人实际持有股权不得低于转化股权的50%,校内单位协商获得的股权应统一由资产经营公司代为持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分红或处置收益及其他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净收益”,是指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取的全部收益减去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成本后的净额。成本一般应包括科技成果评估评价费、拍卖佣金、专利费用等第三方服务费以及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税金等。

第二十五条  通过许可、转让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所取得的现金净收益,80%奖励成果完成人,5%奖励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10%由学校统筹安排,5%作为大学科技园成果转化专项经费。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以许可、转让方式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转移机构,允许其与成果完成人协商从其收益中提取科技中介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作价投资持有股权,通过股权分红或处置实际获得的净收益,分配比例一般为25%奖励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25%奖励成果转化持股平台,50%由学校统筹使用,特殊情况参照《2026世界杯官网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举措》执行。

代持其他二级单位的股权分红或处置实际获得的净收益,由相关单位获得。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资金到校后,成果完成人(团队负责人)根据项目参与人员的贡献情况对奖励进行分配,现金奖励信息由大学科技园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按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担任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现金、股权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第七章  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对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一)成果完成人不得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二)成果完成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三)通过许可、作价方式获得的转化收益必须进入学校统一账户,作价投资获得分红或处置收益必须进入资产经营公司统一账户。

(四)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任何人不得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受让方现金和其他物品。

(五)成果完成人未经许可,不得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六)科研人员不得故意虚构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成果完成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七)学校各类人员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流失。

(八)未经学校允许,科研人员不得擅自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创办企业。

如有违反以上情形的,学校将视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追责问责,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由学校纪委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许可、转让产生的经济纠纷依据合同约定执行;作价投资入股产生经济纠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及合同约定执行。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的横向项目,合同无约定的,按责任大小及获益比例由收益方进行分担,学校、院所、成果完成人分别按赔偿总额的8%、2%、90%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学校和院所赔偿金额不得超出所得转化收益,超出部分由成果完成人负责。学校和院所的赔偿从相应的管理费中支付,成果完成人赔偿从其个人收入中支付。

第三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在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后,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的,学校相关领导、工作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6世界杯官网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西电科〔2022〕7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学科技园负责解释。